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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4-03    来源: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为了鼓励我区外经贸发展,确保外贸稳中提质,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支持对象,修改为: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惠山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

  二、将第八条支持范围,第四项修改为:外贸新业态奖励。

  三、将第十一条支持标准,第三项修改为:(三)境外投资补助:鼓励我区优势产能“走出去”。对在当年境外投资实际出资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主体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出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将第十一条支持标准,第四项修改为:(四)外贸新业态奖励:鼓励企业创新贸易方式,对为区内企业服务并实现外贸进出口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成效及规模予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将第十一条支持标准,第五项修改为:(五)出口规模企业奖励:对出口规模企业给予奖励。对全年出口超过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且适度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年出口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高于10%的机电、新材料或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将第十一条支持标准,第六项修改为:(六)专业展会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览会。对参加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国际、国内专业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0.5—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参加境外重点专业展会的企业每次另行给予1万元人员费补助,每家企业全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将第十一条支持标准,第七项修改为:(七)出口信用保险资助:支持企业参与出口信用保险。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的,最高可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资助20万元。

  四、将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修改为: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发〔2017〕5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上一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税收综合共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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