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四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惠山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14〕12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50号)及《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惠人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的范围及实施单位:
1.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区级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它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土地收储项目等按区政府规定需评审的项目。
3.其他需评审的项目。
4.区财政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与控制
1.区发改局统一组织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在立项环节对项目的必要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论证。
2.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拟立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并负责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工作;区财政评审中心按要求对本级财政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进行财政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作为批复概算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3.区审计局应加强工程概算执行的审计监督,负责本级财政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4.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控工作。
第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与评审
1.按《惠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惠人发﹝2017﹞39号文件要求,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暂定为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计划列入投资计划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经规定程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区财政评审中心根据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概算组织财政评审。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型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评审中心根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合规文件组织评审。评审意见报区财政局后经规定程序作为安排资金的依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小、微型项目,经区财政局下达评审任务后,由区财政评审中心组织评审、提交评审意见。
第四条 投资规模的调整(含工程变更引发的调整)
1.经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如超过批准概算或批准总投资额10%或500万元及以上的;经批准概算或批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计划投资需调整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建设内容、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经区发改局、财政局(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调整政府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区人大批准同意后调整概算或项目预算,单个项目原则上只准予调整一次。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幅度在5%以上或建设内容、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且调整后总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将评审报告提交区财政局,经规定报批程序后调整概算或项目预算。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及监督
1.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按项目审计报告及相关工程、财务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作为入帐及交付使用的依据。
2.区财政评审中心按区财政局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标和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以及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
3.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等行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其在投资控制过程中相应职责;如发生违规现象,区财政局将视情况暂缓或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程序
1.根据评审任务制订评审计划,可采取直接评审或聘请中介机构、聘请专家等形式组织评审。
2.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
3.评审人员对项目实地踏勘、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
4.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5.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
6.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7.根据初步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编制评审意见。
8.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区财政局报送评审意见。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规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