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惠山区新增工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
评估暂行办法
为有效压减新增用地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时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对项目招引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产业项目招引与土地出让环节的衔接,我区对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实行产业准入评估制度。根据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62号)、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无锡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意见>》(锡发改资〔2013〕18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产业项目土地配置实行评估准入的意见的通知》(惠府办〔2011〕52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山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惠府办〔2018〕39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产业准入评估的范围
(一)拟利用无锡市市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预留指标的已开工建设的新建产业项目。
(二)有新增用地需求的拟签约、拟落地的产业项目。
(三)现有企业因转型升级、扩大生产规模等需新增用地的项目。
第二条 产业准入评估的责任单位
(一)产业准入评估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区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新增用地供应过程中涉及的亩均投入、亩均产出、亩均销售、亩均税收以及地块容积率、环境保护等指标及内容,由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在土地出让工作过程中予以落实。
第三条 产业准入评估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一)申报评估的项目,必须属于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无锡市惠山区内资禁止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相关规定。
(三)产业方向:申报项目应该属于产业政策鼓励发展行业,属于我区确定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
(四)产业布局:申报项目应该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产业定位。
(五)自主创新:申报项目在科技创新、自主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应该具有特点和优势。
(六)资源占用: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能源消耗、资源节约利用技术应用等方面应该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条 产业准入评估的程序
(一)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评估。
(二)评估。一般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需要商请区有关部门共同评估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对有特殊要求、提请无锡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进行评估的,在无锡市工程咨询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三)报批。区发展和改革局评估合格后,根据项目性质,分别报分管工业、服务业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产业准入评估与用地申报、土地出让的衔接
(一)产业准入评估是新增工业用地项目进行用地申报、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通过产业准入评估的项目,方可进入用地申报及土地出让程序。
(二)拟建项目通过产业准入评估后,填写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的《产业项目用地申报表》(一式五份),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准入评估结论签署意见后,由区国土、规划、环保、经信、安监等五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把关审查后,提交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研究供地事宜。
(三)产业准入评估不作为出具地块产业准入条件的依据。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供地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各部门签署意见的《产业项目用地申报表》出具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第六条 产业准入评估的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评估申请(见附件1);2、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项目简介;4、有关附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项目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产业准入评估原则上实行一个项目一个申请。对厂房建设与入驻企业不一致的项目,以厂房建设单位作为项目主体申请评估。
(三)对拟利用地块暂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经国土、规划部门确认调整后能符合要求的,可以先行申报项目产业准入评估。申报资料中可以用地块规划示意图代替规划文本。
第七条 其它
(一)拟利用无锡市市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预留指标的已开工建设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再重新进行产业准入评估,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编报资料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统一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
(二)对已建项目出现的“夹花地”、“边角地”,凡没有条件引进新项目的,经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研究符合边角地归并使用条件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研究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区发展和改革局不再出具产业准入条件。
(三)关于已建成企业在土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产业准入政策限制的,土地手续完善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产业准入评估、不出具地块准入条件,由区土地储备与出让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